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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56章 通过《九州先锋国劳动法》 (2/2)

劳动者是工业建设的主力军,确立“劳动光荣、实干兴邦”的导向,劳动者的薪酬福利、休息权益与九州工业发展水平、生产效率同步提升,实现九州发展与劳动者福祉的双向赋能。

第二章

工时与休息

标准工时:九州实行标准工时制度,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

8

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

48

小时。

加班规定: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每日一般不得超过

1

小时;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,每日不得超过

2小时,每月累计不得超过

36

小时。

加班工资计发标准:

工作日加班:按照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.5

倍支付;

休息日加班且无法安排补休:按照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

倍支付;

法定节假日加班:按照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

倍支付。

休息休假:劳动者连续工作六日后,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至少一天休息时间。

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享受法定节假日休假权利。

劳动者连续工作满

1

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,具体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逐步递增。

因军工紧急生产、重大设备检修、外贸订单加急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时的,须经工厂工会与劳动者代表协商同意,明确延长时长、加班薪酬标准,并报当地行政院劳动主管部门备案。

九州优先鼓励工厂推行三班轮换制(每班八小时),对推行三班轮换制的单位给予政策扶持;暂不具备三班轮换条件的,可实行两班轮换制(每班十小时),严禁实行单班超十小时的工时制度,切实减少工人疲劳导致的工伤事故与产品质量问题。

本法施行后,九州劳动主管部门应每两年对全九州生产效率、劳动者健康状况进行调研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逐步推进工时制度改革,最终实现每周工作六日、每日工作八小时的目标,同步完善休息权益保障体系,让劳动者共享工业发展成果。